电子标签用户章程
第一条赣通卡专用电子标签(下称电子标签)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下称本中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和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
第二条在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电子标签应当与赣通卡配合使用,并通行自动收费车道,方可实现不停车缴纳通行费。具体使用领域由本中心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本中心的其他规定,均可成为电子标签用户(下称用户)。
第四条本中心按照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电子标签发行费用。
第五条用户购买电子标签后,不得自行安装,需由本中心统一进行安装。
第六条用户保证向本中心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用户应按照电子标签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电子标签,并遵守赣通卡相关协议、章程、使用说明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电子标签的,还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禁止篡改、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第八条电子标签一经安装,用户不得擅自进行拆卸;如使用过程中需要维修,需到本中心或授权机构进行;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电子标签与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未经本中心同意,用户不得将电子标签擅自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触犯法律规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中心按电子标签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用户服务。本中心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一条对电子标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用户可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投诉,也可事后向本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本中心。本章程如有修改,本中心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本中心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三条本中心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由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本章程对本中心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购买电子标签,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