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
3、符合项目所在地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4、有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东段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8号市环保局窗口(市内乘坐1路、2路、3路、4路、8路、9路、10路、12路、14路、15路、16路、旅游巴士等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移动公司、头铺新村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排污许可申请表;
3.承诺书;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及批复文件;
6.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说明中需列出企业所有排口及其相应编号,并附对应现场照片);
7.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确定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企业现有排污许可证及企业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书;
8.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9.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实际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0.企业自备电厂监测数据等能够证明其自备发电机组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供热主体设施运行小时数的材料;
11.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