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中止审理的原因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两者区别在于:
1、一般情况下,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用裁定。(刑诉中有的情况下,延期也用裁定)
2、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后,诉讼中止可发生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3、延期审理一般有固定的时间再开庭,诉讼中止则不确定恢复庭审的时间 最大的区别在于 延期审理是由于人为的新情况发生导致诉讼受影响,法院为利于诉讼进行在自己的职权内,决定将诉讼拖后到某一时间。 诉讼中止则是在客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