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孙某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清楚,我们对孙某某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孙某某一开始并没有抢劫徐以霞的故意,被告人付某某欺骗孙某某说帮助教训徐以霞,但是被告人付某某因经济出现困难早有抢劫钱财的意图,并通过网络联系了董某某预谋对徐以霞进行入户抢劫。被告人孙某某直至到达徐以霞住处另外两被告人让其持卡取钱时,才知道两被告人的抢劫意图,才知道自己实际是参与了抢劫。衡量被告人孙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付某某、董某某来说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孙某某.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隐瞒抢劫意图,以帮助孙某某“出气”诱骗孙某某参与协助抢劫,同时被告人付某某联系董某某进行预谋、策划,被告人孙某某对抢劫意图一开始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谋划。
2、主要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犯罪用的手套、口罩、包头的衣服等都是被告人付某某和董某某提供的。
3、被告人孙某某故意输错银行卡密码,致使银行卡被锁,从而使徐以霞的钱财避免被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就主动、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另外,被告人孙某某被传唤后,如实的告知了被告人付某某的住处,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付某某。
三、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并非惯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孙某某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因交友不慎造成,出于对男朋友的信任走上了犯罪道路,犯罪后被告人孙某某是后悔不已,对受害人表示歉意,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四、被告人孙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表现:
1、本案件发生前和发生的初期,被告人孙某某并不知道付某某、董某某蓄谋抢劫徐以霞,其没有犯罪故意。直至付某某让其到徐以霞处并要求其前去银行查询取款,孙某某才恍然大悟,明白了他们的犯罪意图,但是其在付某某的哄骗下仍前往银行查询。其主观上并不打算抢劫徐以霞,并不打算占有徐以霞的财产。
2、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并没有对受害人徐以霞实施暴力及其他任何手段,相比其他两被告人实施的捆绑、猥亵、威胁、拍裸照等手段,其犯罪情节轻微。
3、被告人孙某某拒绝了付某某、董某某从徐以霞账户取款的要求,前往查询时故意输错密码,致使银行卡被锁,这样也就保证了付某某和董某某丧失了取款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实施了犯罪中止的行为,避免了徐以霞的存款被劫。
4、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将付某某和董某某准备用来要挟徐以霞的裸照删除,这也说明了孙某某并不打算抢劫和要挟徐以霞,其主观上也体现了较小的恶性。
五、从被告人孙某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看,可以看出其没有抢劫的必要,实际参与抢劫也并非主观自愿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经济状况不错,差不多每月都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没有为了钱财去抢劫别人的需要,更何况是熟人,其主观上还是因为与徐以霞有矛盾,要教训一下她。而本案另外两名被告经济状况都极差,两人的犯罪的意图是明确的,就是要抢钱。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而且系初犯,情节轻微,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孙某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事实犯罪的危害程度,辩护人恳请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