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级次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备注
中央
一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国函[1987]24号交工字[1991]474号财预[2003]470号
交工字[1991]474号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
运费收入的6%
同上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
4.08元/月.千瓦(或3元/月.吨)
按船舶自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
1元/月.吨
按船舶定额载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