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十级残疾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骨缺失6cm2以上。
4、-脑损伤经开-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1、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3、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4、一侧髌骨切除。
55、一侧半月板切除。
56、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7、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8、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59、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0、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1、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2、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二、伤残等级
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