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法院有好几个类型,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内外联络与协调工作;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事项;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行政财务管理;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相关工作。
(二)政治部
主管法院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负责法院机构编制工作;主管本院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党组的会务及交办事宜;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和开展活动;承办离退休干部的有关事宜及计划生育工作;承办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等级评定、晋升的呈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工作。
(三)立案庭
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依法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依法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刑事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民事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
(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承担本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承办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八)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有关财产内容的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提级执行及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对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九)研究室
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承担法院开展学术研讨和实证调研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法院的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工作以及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负责司法统计;负责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承担吉安市法官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刊的编辑发行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调研宣传和司法统计工作。
(十)司法技术处
负责法院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法院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技术工作。
(十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机关及全市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法院的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负责本院后勤服务和日常对外接待工作。
(十二)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指导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警衔呈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警力调配;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人犯等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人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和执行的工作事项;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协助行政领导抓好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办理机关党员违纪处理的有关工作;领导中院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十四)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党纪国法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系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五)评查办
负责对本院审判、执行的各类案件和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