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和个人可以提出本申请 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 2、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设置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医疗机构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
房产若不是医疗用途的,应有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关于允许用作医疗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如属租赁,应同时提交租赁合同。
资信证明书:存款金额与授信额度之和应大于投资总额;验资报告:流动资金应大于投资总额。
设置单位出具的申请事项办理及文书领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设置诊所的负责人同时须提供注册满5年的《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