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四条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
2.主机功率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
3.掺缯作业渔船;
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5.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二)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非机动底拖网渔船;
2.主机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3.定置作业渔船;
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的潜捕作业;
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三)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刺网渔船;
2.钓业渔船;
3.抛网渔船;
4.采捕小贝类作业;
5.放笼等散杂作业。
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本省外海渔场、近海渔场与沿岸渔场的划分是:
(一)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外侧为外海渔场;
(二)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以内为近海渔场;
(三)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为沿岸渔场。
申领外海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申领近海捕捞许可证的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应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对申领沿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拖网作业。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五条第五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渔船主机功率和生产经营形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发放。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包括外海、近海、沿岸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并以渔船或核定的作业单位发放:
(一)捕捞许可证是允许外海、近海、沿岸及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在核定的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基本证件;
(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捕捞渔船和科学调查研究船在特定的渔场、渔汛、跨界作业或从事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及苗种生产的证件;
(三)临时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未经批准增加而应压缩淘汰的捕捞渔船,在其过渡阶段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件。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滩边罟、闸箔、地拉网、敲■等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的;
(三)不接受调整计划改变作业方式或继续使用淘汰渔船进行捕捞生产的;
(四)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别、船牌号码的;
(五)多次违规作业,损害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
(六)抗拒渔政检查,不服渔政管理,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国家关于涉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它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和行为。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五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渔船主机功率和生产经营形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包括外海、近海、沿岸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并以渔船或核定的作业单位发放:(一)捕捞许可证是允许外海、近海、沿岸及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在核定的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基本证件;(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捕捞渔船和科学调查研究船在特定的渔场、渔汛、跨界作业或从事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及苗种生产的证件;(三)临时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未经批准增加而应压缩淘汰的捕捞渔船,在其过渡阶段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件。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本省外海渔场、近海渔场与沿岸渔场的划分是:(一)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外侧为外海渔场;(二)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以内为近海渔场;(三)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为沿岸渔场。申领外海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申领近海捕捞许可证的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应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对申领沿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拖网作业。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2.主机功率在183.9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3.掺缯作业渔船;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5.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二)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非机动底拖网渔船;2.主机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3.定置作业渔船;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的潜捕作业;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三)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刺网渔船;2.钓业渔船;3.抛网渔船;4.采捕小贝类作业;5.放笼等散杂作业。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滩边罟、闸箔、地拉网、敲(舟古)等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的;(二)未按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的;(三)不接受调整计划改变作业方式或继续使用淘汰渔船进行捕捞生产的;(四)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别、船牌号码的;(五)多次违规作业,损害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六)抗拒渔政检查,不服渔政管理,情节严重的;(七)违反国家关于涉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它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和行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