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检察院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理人XXX
(年)号
本院认为,XXX病情XXX。基于对XX病人病情的二次鉴定,为防止本申请人XX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六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并对被申请人XX实施继续强制医疗。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
民陪审员xxx
xx年x月x日
书记员xx
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下达后是不能申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后,法律仅规定按时送达决定书,未赋予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下达后不能申请复议,那还能有其他办法么?
答案是有的。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即人民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可根据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在六个月后再提出解除申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解除继续强制医疗也是有法定的程序的,即申请解除继续强制医疗受理后,作出裁决的司法机关对该裁决进行重新审查,或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审查过后法院再下发通知书。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五百三十七条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百四十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