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前90天内进口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形包括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等。
《反倾销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低价倾销中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具体如下: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在实际中,除了上面几种情况可以排除低价倾销,其他的低价倾销行为就会被认为不正当竞争,下面几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1、店家或是厂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店家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