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作调动、婚迁、投亲、军人家属随军、奖励、招工等原因迁入户口
户口登记机关凭:
(1)《户口准迁证第三联。
(2)《户口迁移证。
(3)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2、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市、县军转办落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3、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市、县军转办落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4)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准迁证。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4、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迁入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留存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
(4)接收单位证明。
(5)居民身份证。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5、收养原有户口儿童落户迁入
户口登记机关凭:
(1)《收养证(留复印件)。
(2)《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3)收养人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证明。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6、刑释解教人员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监狱或劳教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落户通知书。
(2)村(居)委会证明。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此项只适用于2003年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前已注销户口人员),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