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海事强制令的强制性是海事强制令得以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海事强制令的强制性表现在:
1、裁定作出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且5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一经作出并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经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的,其强制性才随之消失。所以包括本案在内的绝大多数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被申请人接到海事强制令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均在限期内履行了义务。
海事强制令与财产保全
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他与财产保全性质相同,都属于请求保全。但二者之间还有以下不同:
第一,设定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的设定要求是存在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或扩大损失,财产保全的设定是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对象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请求人的财产。
第三,措施不同,海事强制令是强制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作出了较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