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新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材料
仅限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