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发生以下情形时,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登记申请,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为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或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变更的为派出所出具的坐落发生变更的证明;房屋翻建扩建致使面积发生变化的为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手续;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为证明发生相应事实的文件);
5、房屋平面图;
6、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一般房屋变更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部门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变更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打印房屋权属证书。
第3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四、变更登记的办理时限
对资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承诺服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区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各5个工作日。
五、变更登记的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
收费项目:登记费
收费标准:1、住宅变更登记费,每套80元,由申请人承担。
2、住宅以外的房屋变更登记费,每件550元,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