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4)主要业务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证件合法、有效。
应包括具体物种种类、数量、价格以及明确协议的时限等
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