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加班工资的规定
如果是成都加班工资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规定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月计薪天数=21.75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平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周末);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
二、加班费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