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对象
具有我市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其登记的所有人住址属于限摩区域内、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市摩托车的车主(合法持有人);以及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摩托车车主(合法持有人)。
交通补贴
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至实施全面禁止之日前办理提前报废的,除了给予车主补偿外,每提前一个月报废的再给予交通补贴15元/月。计发交通补贴金额的月份数按终了月份减起始月份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48个月。
说明:以办理提前报废当月作为起始月份;以所在区域实施全面禁行首月与强制报废期限(两轮摩托车按其注册登记日期顺延13年)末月比较,时间顺序在前的作为终了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