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5)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6)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7)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8)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9)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10)使用目的。
(1)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第三章 飞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 (一)操作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 (二)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三)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第十四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二)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
(三)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四)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
(五)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