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上诉、抗诉、自诉有什么区别

申诉、上诉、抗诉、自诉有什么区别

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一定是当事人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的。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出。

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启动的是第二审程序,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上诉一定是当事人提出的,引起的是二审程序。

自诉:自诉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是相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而言的。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讼怎么规定管辖

我国对诉讼地域管辖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1、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就医不算。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有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超过1年由被监禁地管辖,不足1年由被告原住地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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