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许可: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原件
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