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医疗制度的定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来的。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二、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因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奔小康,先保健康”,这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大前提。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实事好事。
三、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
农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根本性质不变,都是为了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相比较,有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与各地经济水平和群众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将重点放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上,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
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
六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照顾到了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