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持所须提交的材料到待遇核发部二楼窗口申报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经办人员受理相关资料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待遇核发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不同类型转相关部门审核,符合重核条件的,给予更正相关信息并重核待遇,重核后待遇于审批次月发放。不符合重核条件的,不予重核待遇。
(三)重核完毕后,申报人到待遇核发部领取《养老待遇重核对账单》等单据。
1、对于居住异地的人员,提供由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可通过网站下载)一份;
2、对于居住国外的人员,提供加盖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领事认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