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997年)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四、办理材料
需盖单位公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意见
复印件
需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