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限价房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并受理: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3.复审结果公示: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限价商品房申请的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
(三)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
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