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1992年)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修订)(1992年)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扬州居民
2、须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