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的形式
一、财政拨款
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但中央和省级财政依然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扶持贫因、奖励先进”的原则,根据各地教育实际和财力水平,在财政预算中拨出贫困地区教育专项拨款,用于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补助费用、高等教育的部分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筹资和部分利息的偿还等。其具体政策有:
(1)1995年6月8日,国家教委与财政部联合举行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聚集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有重点地改善贫困地区和义务教育发展薄弱地区的小学、初中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中央集资专款39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动员资金达61亿元,21个省、自治区受益,涉及了全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的大部分贫困县592个,使其中318个县实现了“两基”目标(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少年文肓)。
(2)在农村,由于原有基础教育的筹资渠道主要是以乡级政府为组织者,通过对农民征收3%的教育附加费来保证,结果出现了一些地方教师T资拖欠严重的现象。于是在2001年开始了农村教育体制的调整,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新体制”。同年,中央财政投入50亿,用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专项补助。中央同时决定,在2年内出资30亿元专项基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T程。中央财政还向全国提供1亿元助学金和1亿元免费提供教科书的专项经费,2005年对农村小学教育实施一费制,减免学生的学杂费。
(3)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1997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确立“奖、贷、助、补、减”这五个方面的救助体系,着力解决家庭贫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等问题。其中,“奖”是指我们非常熟悉的学校各类奖学金,用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而学习优秀的学生和学习农业、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贷”是指由金融机构对高校贫困学生开展的各种贷款,其中部分利息由国家财政解决;“助”是指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勤下助学岗位上适当劳动,给予适当的报酬;“补”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专款用于家庭困难大学生的困难补助,国家规定高校每年都要从学费中提取10%左右的用于困难学生的补助;“减”是指减免学费,国家规定对学习农业、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减免学费。
二、教育自救
教育自救是指鼓励学校积极创办校办企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使学校进行教育的自我救助。我国各个地区充分利用自身条件,结合政府从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的优惠,校办企业整合学校科技、人才、设备的力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既促进了科技产品化、商品化,又为学校的发展、当地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截至1996年,校办企业及其勤T俭学的收人用于教育的投入达87亿元。如内蒙古自治区根据本地土地辽阔的特点,提出农林牧区学校建设“三百工程”的计划,即每所中、小学营造百亩林,经营百亩地,饲养百头猪。有的盟市再加上“一厂一园”,即一个小型加工厂和一个生物同。如科尔沁1997年底已实现“三个百”的学校有18所,“两个百”的有25所,“一个百”的有36所,全旗中小学年收益700万左右。
三、社会捐助
社会捐助包括社会团体集资、单位集体集资、个人捐赠、海内外侨胞和港澳台胞的捐资、国际组织的捐赠以及教育基金。形式有教育基金会、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扶困挂钩制度、希望T程等。社会捐助的资金数量不可低估,仅1996年就达188.42亿元,占当年教育经费来源的8.33%。各类教育基金会踊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