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和申报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我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经二路19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62号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见《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考格式)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寸彩照1张(含面部及受伤部位)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书(参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参考格式)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参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参考格式)
7.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三、注意事项: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提醒单位一定不要超过30日的申报时限,以免发生因超时限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2、单位一定要对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工伤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