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中全部是乙方的责任而没有甲方责任的,是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甲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认定显失公平很难有个量化的标准,这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经济环境作个案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中,应考虑和注意以下几点:
1、显失公平不是仅仅偏离,而是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所指出的: “即使价值与价格之间相当失衡,或其他因素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的平衡,尚不足以构成重大失衡。这种失衡必须非常严重,以致于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
2、显失公平必须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判断。若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并未严重失衡,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撤销或变更,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范畴。
3、适当考虑一方是否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合同。如前所述,本文认为,即便一方当事人并无过错,只要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也可认定合同显失公平。但是,若一方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合同的情形,则在衡量利益数额是否过高或过低时,可以比不存在此种情形时适当降低标准。
4、要从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商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没有人愿意作亏本生意。但是,就某笔业务而言,其可能宁愿亏损,而在另一笔业务中赚取更大的利润,或者以换取长久的业务关系、市场份额。因此,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往往要联系整项业务进行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