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初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基本齐全;3、申请材料经补正后能达到要求;4、根据需要接收电子文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2、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3、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书面申请书,申请单位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及其他与使用频率有关的内容。2、资料、签章是否齐全;相关数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审查提出的初步意见,对照本事项的审批要求进行复核作出决定。
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均达到审批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达不到审批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1、呼号指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呼号指配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