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无。
无。
无。
核对原件,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需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无。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复印件。
1.“申请方负责人”一栏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