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浦江县低保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口为浦江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人/月680元。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资产低于32640元/人;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二)低保申请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不符理由。
(三)相关法规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共同居住的父母;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