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修订)第29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修订)第30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第208项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qqzwfw.tj.gov.cn/)
二、办理机构
红桥区审批局
三、办理流程
纸质审查——形式审查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4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五、办理材料
六、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