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相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制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作。被请求方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方的特殊要求制作。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超过典型协助形式的新型协助形式,主要包括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送及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观察(类似于我国刑罚中的缓 刑、假释后,有关机关对相应人员的监视、监管等)的移送等。这些新形式的出现更加丰富和发展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涵,扩大了协助的范围。
国际刑警组织在减少和预防国际犯罪、加强国际间警力合作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因此警察的国际协助也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另外,根据一国行政机关与他国诉讼执行协助请求的响应,可分为答应参与协助的积极的协助形式和国内司法机关并不予以协助而只应允外国诉讼行为的消极协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