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别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本案过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6、核对笔录的权利询问笔录应当叫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参加庭审的权利 如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等等。
9、辩护权 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权利。
10、反诉权 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反诉。
11、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2、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14、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15、申诉权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6、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