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记者是不可以制造假新闻的,记者进行虚假报导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宣传解决的途径有五种:
(一)面对虚假宣传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面对虚假宣传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面对虚假宣传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