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必须有完善的履约领导组织机构;2.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3.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4.必须配备满足产品质量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5.必须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7.生产、储存、销售有规范、完整的台帐;8.符合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要求;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10.接待国际视察的硬件条件(达到核查阈值时)。
二、办理地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综合窗口
三、办理时限
四、办理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六、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