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是不存在复议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期间,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