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a)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b)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c)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注销注册的;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数量限制
二、办理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14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