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1、房屋权属验(换)证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的,需同时提交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
5、产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