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相关主题

相关新闻

房子被抵押离婚能分割财产吗

一、房子被抵押离婚能分割财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抵押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完整的产权,夫妻离婚的可以协商分割房屋,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要还清贷款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

商南有哪些扶贫政策

一、商南有哪些扶贫政策(一)易地扶贫搬迁1、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哪些农户?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7月19日印发的《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中,明确指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省内“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居住在环境恶劣、不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第三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

职工购房补贴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职工购房补贴审批事项编码:JS060000FC-SP-0008实施主体:市房管局事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联系电话:0513-85529193监督电话:0513-59000510办理地点:南通市人民东路42号房产交易大厦B座(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第三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
7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