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为充分发挥和解程序功能,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司法解释明确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不得反悔。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