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有电子营业执照的一并提交
3. 分公司税务注销通知
市工商局登记的分公司可以向市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1. 受理
2. 审查
3. 决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