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监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监狱的时候叫做探监,一般情况下,只要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家属就可以申请去看望了;判决后,家属也可以申请看望。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就移送到监狱执行,到监狱后,在规定的时间就可以探监。
一般法院做出判决后7日以内会送交执行机关执行,也就是说7日内犯人会送到监狱服刑,到监狱后就可以依照监狱的探视规定申请探视,一般监狱的探视时间是固定的,详细时间安排需要咨询服刑监狱。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第三章会见人员范围
第十八条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监狱法》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监狱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第四章会见程序第二十三条监狱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