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县卫生计生局(委)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以下任一注销注册申请条件::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机构
五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1)需本人签字;(2)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