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法院判决书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以破产同财产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是法人,股东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实际上是转化为公司的资产,股东所拥有其他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原则上,只能由公司负责清偿债务,不能由股东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责任。但也有3种例外: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