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并没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理地点
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有效
加盖公章有效
加盖公章有效
加盖公章有效
加盖公章有效
大一寸正面免冠半身白底彩色近照
加盖公章有效
加盖公章有效
原件
加盖公章有效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后二年内未注册时才需要提交资料,应由培训的医疗机构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