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就医管理工作,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豫人社医疗〔2016〕18号),结合洛阳市实际,现就市外转诊就医和医疗费报销规定如下:
一、市外转诊就医原则
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就医原则上遵循“先省内后省外,转上不转下”,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首先选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医院作为就医医院;确需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选择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医院。
二、扩大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
在洛阳市现有具备市外转诊就医手续办理资格的5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的基础上,新增加7家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是: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洛阳市第一中医院、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洛阳东方医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三、降低重大疾病市外转诊条件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2014年洛阳市印发了《关于调整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4〕1号文件,规定“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病)的患者,洛阳市经治医院诊断病情需要并经家属同意,可以转外住院进行治疗”,对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病)及其他重大疾病的患者,因诊断病情需要或患者家属申请,可以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
四、市外转诊手续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我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具有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手续,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电子转外就医信息,并提醒参保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具有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手续,同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电子转外就医信息,参保人员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市外转诊就医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参保人员因急诊未及时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五、市外转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我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在非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就医手续,也未及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降低报销比例。
六、加强市外转诊业务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市外转诊就医流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不同层次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洛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加强对具有转院资格的专家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规定程序为参保人员办理市外转诊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七、鼓励医疗机构之间加强协作
鼓励洛阳市具有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与北京、上海等医疗资源较为丰富的医院建立协作关系,邀请有关专家到洛阳市协作医院坐诊及开展疑难病症的手术治疗工作,方便洛阳市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报销,从根本上降低洛阳市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