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一、五保低保人员在职死亡:
办理了我市农转城一次性缴费的五保低保人员发生死亡,若其补缴的社保费是由村集体全额出资缴纳且无继承人的,该人员在职死亡退保款项可退回村集体账户。村集体需出具:
1、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1)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2)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4)盖有“死亡注销”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村集体全额出资死者社保费的证明。
4、死者无继承人的村公示证明。
5、村集体出具的委托书
6、代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村集体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广*行、邮储、农商、中-信)及复印件。
二、城保转移退农保:
参保人迁出外市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已迁出本市)或加盖“注销”或“迁出”字样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中需有注明何时迁去何处)。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在职出境退保(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参保人注销中国居民户籍后离境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已加盖“注销”字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2、参保人护照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三、外国人、以港澳台编码规则登记参保的港澳台人员退保:
外国人、以港澳台编码规则登记参保的港澳台人员办理离境退保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可带翻译人员,需出具:
1、参保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姓名、参保号、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书(外国人书面申请需附中文译本);
3、外国人提供本人护照及复印件;港澳人员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台湾地区居民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或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就业证;
5、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四、在职死亡退保:
1、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1)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2)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4)盖有“死亡注销”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日期)。
3、死者或代办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4、划入非死者账号的需填写声明书。
5、代办人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属一户口)及复印件;
(2)属父母或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属一户口)或公安局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复印件;
(4)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代办的,需提交村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相关社保待遇必需退到死者账户)。
6、如符合在中山领取死亡待遇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支付《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件,本市户籍不需出具)和其他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复印件(如参保人仅在中山一地参保的,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