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删除的。
1、如果积极还款、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2、还有和解。如果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删除信息。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4、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那么可以删除失信人信息。
删除之后也可以向法院递交书面纠正申请书,人民法院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理由不成立的,维持现状。
另外,如果对于删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下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在复议期间,原来的申请决定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